所謂單位證明材料,是指單位以其名義向司法機關(人民法院)出具并加蓋公章、用以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書面材料。主要的特征有:(1)主體是單位或以單位的名義,至于何謂“單位”,在法律上并無統一的解釋[3],致使“單位”一詞的外延和內涵并沒有確切范疇,因此,它甚至不能作為法律上的一種標準概念;(2)它是一種書面材料,內容與案件有表征上的關聯性;(3)該材料是在訴訟過程中向司法機關出具的,目的是證明相應的案件事實。 單位證明材料在訴訟實踐中有大量的空間,如出資證明、收入證明、婚姻狀況證明、資質證明、活動記錄證明、表現情況證明等,不一枚舉。按不同的角度可以對證明材料進行歸類: 從提供證明材料的主體看,可以分為法人證明材料和非法人證明材料,公法人證明材料和私法人證明材料。筆者認為,在實務中出現的非法人證明材料如村委會證明、單位部門的證明材料不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從書面材料的表現形式看,可以分為文字證明材料、圖形證明材料和符號證明材料。從訴訟的性質看,可以分為民事訴訟證明材料、刑事訴訟證明材料(控訴性證明和辯護性證明)和行政訴訟證明材料。從材料的形成時間看,可以分為案件發生前形成的證據、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證明材料和訴訟過程中(包含訴訟準備過程)形成的證明材料。 從證明材料的內容(待證事實的性質)看,可分為實體性證明材料和程序性證明材料。實體性證明材料據以證明實體法事實,對案件的直接事實、主要事實予以證明;程序性證明材料據以證明程序法事實,對案件的輔助事實、證據的可信度等予以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