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作用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要依法對當事人的身份、行為能力,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和當事人所申辦的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調查,以防止不法經濟活動和無效合同的出現。因此公證又被西方學者形象地稱為“重大經濟民事活動的安全閥與過濾器”。 二、證明作用:公證機構初步審查公證事項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之后,對要證明的法律文書的完備性和可操作性提出法律意見,并依法予以證明。這種證明是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具有最高的證據效力。 三、溝通作用:公證機構站在中立的立場,從國家法律的角度,公平、公正的引導雙方當事人平等地設定權利義務,消除誤解和分歧,最終達到訂立合同或者取得一致的目的。 所以公證又被稱做經濟民事交往中的“潤滑劑”。 四、監督作用:
公證被譽為市場經濟活動中的經濟警察。公證的監督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公證機構依法對搖獎、評獎、開獎、招標、拍賣、彩票發行等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如果公證員在審查監督過程中發現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違反既定的規則,或者活動規則違反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那么公證處將拒絕公證,甚至直接宣布活動結果無效,從而確保該活動公平、公正、合法地進行。二是依法監督合同履行。經過公證的合同由于被賦予了法律約束力,因此當事人一般都能夠主動履行,即使發生糾紛,一般也能在公證機關的調解下解決。 五、橋梁作用:公證是誠信的大使,是中外交往聯系的紐帶和橋梁。公證書是世界通行的法律文書,在中外經濟和民事交往中,無論是企業、單位還是個人,一些重要的法律行為、文書和事實必須經過公證才能為使用國接受和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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