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境證 凡年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前往邊境管理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領《邊境通行證》: 一、參加科技、文化、體育交流或者業務培訓、會議,從事考察、采訪、創作等活動的; 二、從事勘探、承包工程、勞務、生產技術合作或者貿易洽談等活動的; 三、應聘、調動、分配工作或者就醫、就學的; 四、探親、訪友、經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當事由必須前往的。
申領《邊境通行證》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憑單位證明,可以向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海外華僑、港澳臺同胞憑有效證件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縣、市公安局申領《邊境通行證》。經省級公安、旅游部門批準,旅游公司組織赴邊境管理區旅游的人員,應當在出發地的公安機關辦理《邊境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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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領取《邊境通行證》的人員應當填寫《邊境通行證申請表》;交驗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并履行下列手續: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人員由單位保衛(人事)部門提出審核意見;
二、企業單位設保衛部門的,由保衛部門提出審核意見;未設保衛部門的,由企業法人提出審核意見;
三、其他人員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審核意見;
四、已在邊境管理區務工的人員還應當出具勞動部門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單位證明。